东北网12月15日讯 14日,《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条例》对运输学生车辆管理、学校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和处理等方面做了进一步规定。职能部门可向辖区内普通高等学校派驻警察,及时处理校园及周边区域治安和刑事案件。
《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实行运输学生车辆许可证制度,运输学生车辆车可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以外的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在公交站台停行。运输学生车辆在按照交通规则掉头、转弯或停泊时,享有优先权,其他车辆应当避让。
《条例》规定,学校不得组织中小学校学生和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出租学校区域内场地停放机动车辆或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不得从事其他与学生生理、心理和教育特点明显不相适应的活动。学校区域内学生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协商解决或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例》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实行24小时封闭式管理,设立医务室,并配备保健教师、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幼儿园的幼儿用房和游乐厅禁止设置在四层以及四层以上或者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五种伤害事故学校可免责:
地震、雷击、暴风雪、洪水等不能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学生自杀、自伤的。
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中小学校学生擅自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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