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16日讯 记者昨天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公室获悉,为实现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范化管理,哈尔滨市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哈尔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办法》。《办法》中规定,市区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粘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方,如不粘贴标志,相关部门将根据《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对驾驶员处以300元罚款。
据了解,从2009年起,哈尔滨市开始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制度,对排气年检合格且新车上牌时符合国I标准的汽油车、国III标准以上的柴油车,发放绿色标志即“绿标”;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发放黄色标志即“黄标”。由于以前哈尔滨市没有对标志如何使用进行规范,部分驾驶员未粘贴标志,给相关部门的管理带来难度。
在标志申领方面,《办法》规定,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到机动车污染物检测单位进行环保检验,合格后,换发标志。新车和外地转入哈尔滨市的机动车,在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时,申领标志;在用机动车已到定期检测期限的,经排气污染检测合格后,申领标志。2011年12月31日前未到定期检测期限的,持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申领标志;在本市行驶的县(市)及外地机动车,由所有者申请,经排气污染检验合格的,可在本市领取标志。
机动车环保检验
合格标志有效期
5年以上的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6年以内的小型车、微型非营运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