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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情人钱还情人债 婚外情令她背负盗窃罪名失去美满家庭
2010-12-17 10:00:51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林晓蕾 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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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17日讯 题:拿情人钱还情人债却成小偷

  哈尔滨45岁的王秀娟有着一份稳定的工作,一个完整的家庭,如果不是刘玉江的出现,王秀娟现在可能还继续过着平静如水的生活。但是,这个男人的出现,打破了一切的平静。刘玉江不仅让王秀娟品尝到了婚外情的刺激,也体味到了当“小偷”的滋味。

  同学聚会引发婚外情

  几年前,在一次小学同学聚会上,王秀娟见到了刘玉江。两人虽然不是同届同学,但是同一学校,而且年龄相仿。酒桌上,昔日的同窗把酒话旧,越聊越投机,王秀娟和刘玉江也被这种怀旧的情愫感染着。

  在某政府机关工作的刘玉江被同学们围坐在中间,颇具成功人士的风范。王秀娟默默坐在一边,用欣赏的目光看着刘玉江。而王秀娟也吸引了刘玉江的注意。在这次同学聚会后,刘玉江开始频频给王秀娟打电话,相约一起吃饭、唱歌、打牌……王秀娟开始觉得平淡的生活有了色彩。没过多久,已婚的王秀娟成了刘玉江的情人。

  据王秀娟说,两个人在一起的日子里,由于刘玉江平时爱赌博,花销很大,王秀娟经常拿出自己的私房钱贴补刘玉江。但只要刘玉江手头宽绰了,他也会毫不吝啬地给王秀娟花。两人花钱已经不分你我。但是,就是这样一笔糊涂账为王秀娟日后遭遇的灾难埋下了伏笔。

  情人离世天降横祸

  由于刘玉江有心脏病,2009年1月到7月,半年的时间里先后9次住院治疗,而大多数时候都是王秀娟在他病床前忙前忙后。为了交住院费,刘玉江把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告诉了王秀娟。

  2009年8月2日,刘玉江给了王秀娟一张交通银行卡,让王秀娟从中取出5000元交住院费,剩下的不到5万元钱就当是还之前欠王秀娟的钱。刘玉江说,两人在一起的日子。王秀娟为自己花了不少钱,但由于身体拖累,他已经没有能力偿付给王秀娟更多的钱了。

  2009年8月6日,刘玉江在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当王秀娟赶到医院时,刘玉江的双眼已经永远地闭上了,连只言片语都没有给王秀娟留下。由于之前通过王秀娟介绍,刘玉江从王秀娟女朋友那里借走了2000元钱,他再三叮嘱王秀娟去还钱。

  王秀娟想和刘玉江的家人说这件事,但又觉得以自己的身份根本无法说清楚。于是,她决定先斩后奏。在医院处理后事时,刘玉江的女儿把父亲的背包交给王秀娟看管,王秀娟从刘玉江的钱包里拿出了一张工行卡。随后,王秀娟在医院的提款机内分几次提取了18800元人民币。王秀娟把钱还给了女朋友。了却了心事。此时,她身上还有4.6万余元人民币,这是从刘玉江给自己的交行卡里取出的钱。让王秀娟没想到的是,不久后,刘玉江的家人以盗窃罪将王秀娟告上了法庭。

  偷还是拿?“情人”的尴尬

  刘玉江的前妻和女儿认为,王秀娟趁着替刘玉江看管背包之际偷走了工商银行卡和交通银行卡,一共取走了6万多元钱,已经构成盗窃。而王秀娟则辩称,交行卡是刘玉江去世前给自己的,而且这张卡两人过去也共同使用过。至于拿走工行卡,是为了取钱替刘玉江还债。王秀娟还坚称,自己和刘玉江是情人关系,拿钱不能算偷,更何况是为死者还债!

  事情发展到这里,王秀娟与刘玉江的关系成了关键。王秀娟的辩护律师、黑龙江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宏舜告诉记者,如果法院认定刘玉江和王秀娟是情人关系,可能就无法构成盗窃,但如果不是情人关系,王秀娟被认定为盗窃的可能性就很大。

  颇具戏剧性的是,无论是刘玉江的母亲还是刘玉江的女儿,都没有承认王秀娟与刘玉江是情人关系这一事实。刘玉江的前妻此时也站出来说话:“我与刘玉江2002年离婚,2004年又开始在一起生活,但没有办理复婚手续,直到2009年3月份,刘玉江要卖掉房子,我才和女儿搬回娘家住。”也就是说,刘玉江在与王秀娟交往期间,还与前妻共同生活。

  在法庭上,刘玉江的前妻还说,她只知道王秀娟与自己的前夫是同学关系,没听说前夫欠王秀娟以及王秀娟女朋友钱的事情。

  而另一方面,王秀娟和刘玉江的同学、朋友都纷纷证实王秀娟与刘玉江就是情人关系,刘玉江也确实向王秀娟的女友借过20000元钱。刘玉江的主治医师也出庭作证,证明在刘玉江住院期间,王秀娟忙前忙后,交住院费,护理刘玉江,俩人的关系很亲密。

  韩宏舜说,当时庭审时,双方情绪都很激动,各执一词。“其实,王秀娟与刘玉江到底是什么关系每个人都是心知肚明的,包括法官,但这种关系用什么来证明?”在王秀娟看来,此时此刻,除了刘玉江,没有人能证明自己所说的一切是真实的。

  “判三缓五”的法理

  2010年5月21日,在网友们戏称是“521,我爱你”的日子里,王秀娟接到了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被告人王秀娟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7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秀娟在被害人死后,采用非法手段,秘密窃取被害人刘玉江工商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取款人民币188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秀娟窃取被害人交通银行卡取款人民币46400元,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所取被害人名下钱款能全部返还,并能积极缴纳罚金,考虑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法院予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韩宏舜律师表示,法院的判决其实体现了一种平衡,既考虑到原告的感受,也考虑到被告的感受。如果判决王秀娟盗窃罪名不成立,刘玉江的家人于情于理无法接受,在他们眼中,王秀娟就是一个外人,而并非是刘玉江的情人,外人拿钱就是偷;判决盗窃罪名成立,对王秀娟来说打击也很大,因为她和刘玉江的关系特殊,虽然法院在判决中没有认定两人的情人关系,但这事也是无法回避的。因此法院判三缓五,并处罚金,也算是考虑到王秀娟的感受了。

  据哈市某法院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告诉记者,该案的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应该是考虑到王秀娟与刘玉江之间的特殊关系,而王秀娟的盗窃行为又与社会上的盗窃行为不完全一样,即使是情人关系,但是王秀娟是在看管刘玉江包的时候,把银行卡从包里拿走,其行为已是窃取,所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是会倾向于盗窃罪。至于交通银行卡没有被认定,也许是考虑到,死者刘玉江生前曾一直使用这张卡,没有证据证明交行卡是王秀娟当天从包中拿出的。

  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偷拿自已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即使认定是情人关系,刘玉江在住院期间,一直都是王秀娟跑前跑后的照顾他,甚至帮他找医生、交药费,但是双方的财产也是独立的,即使关系再密切,社会上也不承认是亲属或者近亲属,但法院还是考虑到俩人的特殊关系,所以在量刑上会有一定的影响。

  结束语

  判决下来后,王秀娟很快便缴纳了罚金,也没有提起上诉。韩宏舜律师告诉记者,王秀娟对判罚表示接受,再上诉也没有什么意义了,俩人的情人关系不被认定,再多做什么都是徒劳。

  记者希望韩宏舜律师能够帮忙联系王秀娟接受采访,但被婉拒了。韩宏舜说,这场官司给王秀娟带来的伤害很大,经过这场风波,王秀娟的丈夫才知道妻子在外面做出了这样的事情,很快便和她离婚了。

  无法了解经历这样一场风波后王秀娟内心的想法。但是,一场婚外情令她背负盗窃的罪名、令她失去原本美满的家庭,已成了不争的事实。

  (除律师外,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岳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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