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民生
搜 索
《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2010-12-21 08:04:19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董艳春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12月21日讯 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于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等都从法律上进行了全面保障。

  医疗白内障复明手术等纳入医保

  《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白内障复明手术、功能性肢体残疾矫治、小儿脑瘫治疗、精神病治疗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教育公立中学免收残疾学生学费

  《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

  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学和特殊教育学校对接受高中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对其中家庭经济困难或者贫困家庭的残疾学生还应减收一半以上比例或者免收书杂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对家庭经济困难或者贫困家庭的残疾学生减收一半以上比例或者免收学费和书杂费。

  就业为残疾人增加公益岗位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和设置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确定一定比例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共停车场、书报亭、公用电话亭和收费公厕等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住房保障性住房优先安排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采取措施保障其生活: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生活救助;对重度残疾人给予生活救助;建立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生活补助金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安排廉租房或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在楼层分配上应当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家庭予以照顾。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