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26日讯(孙佳岩 记者 印蕾)记者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近日,《黑龙江省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正式出台,黑龙江省将全面开展煤炭探矿权、采矿权的受理、审查、配号、发证等审批登记和出让管理的相关工作。
黑龙江省是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全国三个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省份之一,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黑龙江省出台了《方案》。根据《方案》,原属于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的矿业权,经部授权,省国土资源厅将严格依据批准的煤炭矿业权年度投放计划,依法进行受理和审查。报部备案后,通过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进行配号,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勘查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颁发采矿许可证。
《方案》明确,以协议方式出让煤炭探矿权、采矿权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应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先经部批准后,省国土资源厅依法受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煤炭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新立煤炭探矿权继续按《国土资源部关于继续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规定执行。
试点期间,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煤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涉及应由国土资源部进行的储量评审、储量登记、矿业权评估、矿业权价款处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等审批(备案)要件,国土资源部授权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批(备案);涉及应由其他主管部门审批的要件,仍按其他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省国土资源厅相关部门要按照规定严格要件审查,遵循审批要件标准,对原需要国土资源部委托评审或咨询论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储量评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等,仍按原渠道委托评审或咨询论证。大型及以下规模的储量评审备案情况,省国土资源厅相关部门负责每半年上报国土资源部。
《方案》要求,要在试点工作中要大力推行阳光行政,实现规范运作。要大力推进黑龙江省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对于煤炭探矿权、采矿权,凡是招拍挂的,一律进入有形市场公开操作;凡是协议出让行政审批的,先公示再审批;凡是转让的,一律进入有形市场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