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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部分参保人员缴费补差方式调整
2010-12-28 07:19:17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樊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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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28日讯 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27日发出紧急通知,在哈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缴费补差方式调整。

  据悉,由于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简称社平工资)在2010年8月才公布,2010年1~7月需按新公布的社平工资补缴差额部分养老保险费。2011年1月1日起,缴费补差方式将调整:由原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打印缴费单据,到哈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征收管理部门缴费,调整为缴费人直接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结算存折内预先存入足额费用,由哈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征收管理部门在2011年1月初统一委托银行划扣征收。

  据介绍,2010年1~7月缴费补差标准为:按社平工资60%缴费的人员一共需补差182.84元;按社平工资100%缴费的人员一共需补差304.71元。2011年缴费标准为:按照省人社厅确定的2011年养老保险年社会平均缴费工资27334元征收当年养老保险费。按社平工资60%缴费的人员需每月缴纳273.34元;按社平工资100%缴费的人员需每月缴纳455.57元。2011年1月10日前,按社平工资60%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将2010年1~7月缴费补差款182.84元和2011年1月份养老保险费273.34元合计456.18元足额存入个人缴费结算存折内;按社平工资100%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将2010年1~7月缴费补差款304.71元和2011年1月份养老保险费455.57元合计760.28元足额存入个人缴费结算存折内。

责任编辑:连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