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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质量 强管理 重养护 黑龙江出台农村公路条例
2010-12-28 07:21:38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宋立群 刘伟 孙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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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日前,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并将于2011年3月1日施行。该条例的公布实施,为我省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强化政府管理与监督。《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分别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所属交通部门在农村公路工作中的职责分工,规定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在县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本村村道的建设、养护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明确建设质量具体措施。我省农村公路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今后一个时期,严格控制农村公路质量极为重要。为此该条例明确了农村公路的规划要求、建设标准、设计施工要求、工程验收等内容。一是明确了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规定:“县道建设不得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农村公路应当按标准设置防护、排水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二是完善了农村公路建设的制度。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同时还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不少于一年,质量保证金不少于施工合同额的百分之五。”

  乡(镇)政府担当日常养护。能否巩固农村公路改造成果,关键在于管理养护。为此,该条例明确了养护要求,确定了养护方式。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

  村道管理纳入村规民约。依照《公路法》和我省农村公路实际,该条例明确了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道的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负责村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违法分包者三年内不得进入市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条例规定了应负的法律责任。如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建设标准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年内不得进入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市场,并处以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费用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处事故造成全部损失费用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编辑:连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