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31日讯 我们即将迈入2011年的大门。本报整理了我省和哈尔滨市将要实施的一批新政。
调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方式
明年起,哈市将调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方式。补缴方式由原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打印缴费单据,到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征收管理部门缴费调整为缴费人直接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结算存折内预先存入足额费用,由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征收管理部门统一委托银行划扣征收。
各医院全面禁烟
按照《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哈尔滨市到2010年年底100%卫生行政部门和至少50%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建成无烟单位,2011年实现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目标。
虽然全国首部控烟管理办法《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草案)》正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但冰城“控烟”已经出台实质性举措,哈尔滨火车站取消候车厅吸烟室,260名控烟监督员上岗劝导禁烟,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增设120块禁烟标志牌,关闭吸烟室。
工伤死亡补助最高达34万
从明年起,哈市实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纳入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费用纳入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调整了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范围,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交通、客运轮船、火车事故伤害的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
同时,新《条例》还大幅度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是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到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10年为例:原标准为13万元左右,新标准为:34万元左右。二是伤残津贴由原按伤残等级级别(10至1级)分别为本人工资的4至24个月提高到7至27个月。
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是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二是外地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三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造成重大事故撤校长
《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于2011年3月1日施行。《条例》中规定:因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教职员工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等。此外,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管理职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政府举办学校的校长给予行政处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责令停办;造成重大、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学校的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学校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再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