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闻网讯 今日,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和降低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的通知,要求从即日开始至2011年6月30日,国有的以及利用公共设施开设的农副产品市场、集贸市场、超市率先降低摊位费(租金)和进场费30%。其他主体市场和超市也要主动降低摊位费和进场费。
通知规定,我省将规范和降低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其中,国有的以及利用公共设施开设的农副产品市场、集贸市场、超市率先降低摊位费(租金)和进场费,建议按国发〔2010〕40号文件下发前执行的标准下降30%;倡导其他主体投资的农副产品市场、集贸市场、超市也要积极主动降低摊位费和进场费,切实减轻经营者负担。
同时,我省各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收取摊位费、进场费要实行明码标价或收费公示。明码标价或收费公示方式可采用公示牌、公示板、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计算方法、收费时限等,同时标明收费单位、监制单位、价格举报电话、服务监督电话等内容;公示地点为缴费或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不按规定公示或虚假公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肃查处。
我省各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特别是早夜市场、占道市场管理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行为。不应收取的费用坚决停收,越权制定的收费立即取消。
物价系统诚信单位要率先降低市场摊位费、进场费。各级物价部门要将有关单位是否降低市场摊位费、进场费作为评选诚信单位的必要条件。
此外,我省要求,摊位费、进场费降低后,市场经营业户应让利于民。摊位费、进场费降低的成本应体现为蔬菜、水果、主副食品及其他所售商品终端零售价格的相应降低。
按照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提高摊位费引起价格上涨的,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