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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 新建住宅楼内禁止开饭店洗浴
2011-04-12 07:59:33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薛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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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日报4月11日讯 11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将《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在“哈尔滨环保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4月20日前,登录“哈尔滨环保网”,在线反馈意见。

  据悉,此次修订《条例》是对原《条例》的第二次修订。目前,居民居住区内的经营项目,尤其是住宅楼内饭店噪声、震动扰民信访案件,仍是环保投诉的热点,因此,哈市环保部门将居民居住区内的经营项目的选址作为此次修改的重点。根据《条例》规定,成片开发、改造的居住区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将住宅楼和经营场所分开规划建设。非成片开发、改造的居住区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控制商住综合楼的规划建设。在居住区内禁止开办露天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空车配货场点、加工厂点,以及产生恶臭、有毒有害物质的修理、加工、喷漆、电镀、化工、农药等经营项目。在商住综合楼内禁止开办歌舞厅(含有歌舞的娱乐场所)、修配厂、印刷厂、加工厂等经营项目。在新建住宅楼内禁止开办饭店、餐厅、歌舞厅(含有歌舞的酒吧等娱乐场所)、洗浴、洗车、机动车修配、印刷厂、加工厂等经营项目。

  《条例》同时规定,经营项目选址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相关行政许可。在居住区内开办产生烟尘、粉尘、污水、噪声、震动、辐射等生产经营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开办项目要采取环保措施,在商住综合楼内开办本条例禁止以外的其他产生噪声、震动等经营项目的,应当与住宅楼层有一层或者一层以上的间隔。在住宅楼内开办本条例禁止以外的其他产生噪声、震动等经营项目的,与住宅楼层相邻的棚顶、墙壁应当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

  《条例》还规定了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管理者的义务,即建设单位在销售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和居住区内的其他房屋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告知购房者本条例禁止开办的项目。业主和物业管理者不得将物业出租、出借、承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本条例禁止开办的经营项目。

责任编辑:张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