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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1-04-12 09:41:36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徐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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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12日讯 记者11日从哈尔滨市环保局获悉,《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在“哈尔滨环保网”上,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4月20日前登录“哈尔滨环保网”(网址://www.hrbhbj.gov.cn/),在线反馈意见。

  居住区内禁止空车配货

  同原条例相比,《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对集中规划建设经营场所,成片开发、改造的居住区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将住宅楼和经营场所分开规划建设;非成片开发、改造的居住区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控制商住综合楼的规划建设。

  在居住区内,禁止开办露天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空车配货场点、加工厂点,以及开展产生恶臭、有毒有害物质的修理、加工、喷漆、电镀、化工、农药等经营项目;在商住综合楼内,禁止开办歌舞厅(含有歌舞的娱乐场所)、机动车修配、印刷厂、加工厂等经营项目。

  新建商住综合楼应建专用烟道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新建住宅楼内,禁止开办饭店、餐厅、歌舞厅(含有歌舞的酒吧等娱乐场所)、洗浴、洗车、机动车修配、印刷厂、加工厂等经营项目;新建商住综合楼应当规划建设专用烟道,并作为开设餐饮项目选址的条件;在既有的住宅楼内,禁止开办歌舞厅(含有歌舞的酒吧等娱乐场所)、机动车修配、印刷厂、加工厂等经营项目。

  同时,在商住综合楼内开办本条例禁止以外的其他产生噪声、振动等经营项目的,应当与住宅楼层有一层或者一层以上的间隔;在住宅楼内开办本条例禁止以外的其他产生噪声、振动等经营项目的,与住宅楼层相邻的棚顶、墙壁应当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

  此外,经营项目选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相关行政许可。

  开发商销售房屋有环保告知义务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建设单位在销售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和居住区内的其他房屋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告知购房者本条例禁止开办的项目;业主和物业管理者不得将物业出租、出借、承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本条例禁止开办的经营项目。

  在居住区内开办产生烟尘、粉尘、污水、噪声、振动、辐射等生产经营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