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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水油”引有关部门重视 哈尔滨全城围剿问题油
2011-04-12 10:13:44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赵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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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12日讯 近日,生活报对我市个别饭店存在和使用“口水油”等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进行了披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昨天,执法人员对一些饭店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食油予以封存待抽样检验。针对这些“入口”安全问题,即日起,本报将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联合整治。市民投诉举报可拨打电话:13936305901,58826300,58826333。

  昨日下午,记者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分局执法人员对“捞油点”附近的饭店进行检查发现,道里区安国街的“皇牌粥铺”,厨房内的两桶油没有任何标志。执法人员在厨房一角找到半桶废弃油,当问及粥铺每天废弃油的流向时,一服务员称,有来收的就卖掉。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分局负责人刘连军介绍,废弃油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部门进行回收,商家不能直接排放。此外,食用油应有正规的定型包装和标志,应标注生产厂家和产品说明,但现场看到的这些油却没有这些。

  随后,执法人员又来到道里区大安街、通江街等“捞油点”附近的饭店。执法人员发现,这些饭店使用的食油都没有正规包装,且大部分饭店无法说明油的来源,不能提供进货单和相关票据。对此,执法人员当场将这些饭店的食油封存并抽样进行检验。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或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者,将严惩不贷。

责任编辑:强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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