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热:取消四邻签字顶层底层能办停热了
●退费:计算公式拟定热企不退从保证金中抵扣
●温度:各市县可自行制定高于18℃标准
生活报4月12日讯 今日,记者从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获悉,省政府已提请审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中规范了市民关注的供热热点问题,如停热取消需四邻签字的内容、明确室温不达标的退费标准及计算公式等。
停热
取消四邻签字停热费提至50%
现状:在刚刚过去的这个冬天,许多市民提出停热是用户的权利,不应由四邻签字决定。不过也有一些市民认为,好多邻居申请停热后,家里室温就不达标了,室温的确受到邻居影响。而且哈市有相当一部分人是为了买房投资,不愿交热费,致使邻居用热受到影响。
对策:专家表示,热是具有传导性、散失性的特殊介质,结合哈工大在哈市进行的停热导致热能散失的试验数据(哈市地处我省相对靠南的位置,其热能散失率为48%),并借鉴北京市的做法,在《草案》第三十七条采纳了居民意见,取消了《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停热需四邻签字的内容,将停热用户需缴纳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提高为50%。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
顶层底层可停冷山新建筑不停
现状:顶层和底层一直作为不可停热的区域,使得许多居民感到不便。
对策:经专家论证,认为顶层和底层如果停热,热能散失较大,但与冷山相比却不那么显著,故取消了《草案》征求意见稿中顶层和底层不得申请停热的内容,只规定了冷山不得申请停热。而非分户供热用户、新建建筑第一年度供热期不得停热。
退出机制
热企有过弃管记录强制退出
现状:去年屡有热企弃管情况发生。
对策:供热单位无法继续经营的,供热企业应在拟停止供热日期前90日向当地政府提出退出供热市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止供热经营。供热单位在经营期间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擅自停业、弃管的;擅自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依法终止其经营权、实施临时接管。
对于未向用户提供足量、符合标准的供热产品和服务,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有过擅自停业和弃管记录的,由当地政府强制退出供热市场。拒不退出,由公安机关强制实施。
供热保证金制度
热企不退赔直接抵扣保证金
现状:一些居民即使拿到供热主管部门的退费要求,热企对此也置之不理,不予退费。
对策:建立供热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于法定供热期前按标准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保证金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由当地供热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在30日内补齐;下一年度供热期前未补齐,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出供热市场。
停热超过48小时,对用户不予退赔的;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赔的;弃烧、弃管的;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可由供热主管部门在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向用户支付。
温度
各市县可自行制定高于18℃标准
现状:去年,许多市民反映室温标准为18℃较低,应以20℃为宜。我省两会上也有多名代表、委员建议提高供热标准。对此,有关部门研究认为,现行18℃标准是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结果。作为供热原料的煤炭价格近几年不断上涨,供热成本涨幅已经较高,一旦调高供热标准势必会涉及到供热成本增加,增加热价上涨因素,我省工资水平本来就低,不宜因此事增加CPI压力。
对策:《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在供热期限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退费
退费计算公式和标准确定
现状:针对室温不达标退费问题,以往居民反映交费容易退费难,原条例中授权各城市政府制定相应退费标准和配套机制,但各城市几乎都未制定,供热单位即使被认定不达标,也以没有退费标准为理由搪塞和推诿。
对策:为解决这一问题,《草案》第四十条对室温不达标的退费标准以及计算公式作出明确规定,并规定供热单位供热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赔的,由供热主管部门在其供热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支付给用户。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此外,《草案》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经供热主管部门检测室温确不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责令供热单位采取相应措施改正。供热期内,用户首次测温结果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提高室温,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内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退费时段应从首次测温之日起至复测达标之日止。检测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室门进深三分之一处距地面1.4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日标准热费=热用户已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
停热48小时以上按日双倍退费
现状:每年供热期,都会出现供热设备爆管、故障停热的情况,居民挨冻却得不到赔偿。
对策:《草案》规定,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给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供热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足够热量造成用户室温不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由供热单位按日折算退费。
小锅炉
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现状:以往供热企业不与居民签订供热合同,发生供热纠纷时用户无法有效维护权益。而且部分小锅炉一天两遍火,居民室温难达标。
对策:《草案》对签订供热合同内容作出规定;对供热单位转售、倒卖热能的行为进行限制。针对走访中发现的供热单位倒卖热水以及偷工减料问题,《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相应罚则。建立小锅炉房供热最低时间制度,《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