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政务·政策  >  政策
搜 索
哈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拟出台 企业欠薪不改最高罚20万
2011-04-13 09:18:16 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立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生活报4月12日讯 今日,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将《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结合情节严重程度处以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人力社保部门在立案后,可在双方自愿情况下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制作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协议的,劳动者可凭协议书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的具体数额、实际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存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有关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人力社保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投诉时提供的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人、承包人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人力社保部门可以责令由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人先行垫付,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人、承包人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资拖欠等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反馈方式

  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2日前通过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登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www.hrblaw.gov.cn)在线反馈意见;邮信至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政法文卫立法处(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邮编150021,请在信上注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字样。

责任编辑:张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