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11年4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任命:
闫世斌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王金力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检察长;
桑雁玲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邹 鹏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检察长;
卢孝东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检察长;
李大伟为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秦景秋为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刘文彬为北安农垦法院副院长;
王洪春为北安农垦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杨 蓓为北安农垦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
侯金明为北安农垦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张丽莉为北安农垦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闫 峰为北安农垦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审判员;
祁红艳为北安农垦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
李 印、孙海峰、陶 磊为北安农垦法院审判员;
孟 云为牡丹江农垦法院八五○人民法庭庭长;
宋永和、许维春为牡丹江农垦法院八五六人民法庭副庭长;
洪曙光、何建文为牡丹江农垦法院八五八人民法庭副庭长;
侯宜强为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黄国民为齐齐哈尔农垦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马 勇为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张凤琴为绥棱林区基层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刘淑玲、李长春为绥棱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员;
王汉伟、郑 伟、王贵利为穆棱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袁玉伟为柴河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庭长;
刘长波为柴河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胡长江为柴河林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吴艳春为柴河林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王成利、刘海涛为柴河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员;
樊喜霞、王春生为清河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员;
尹燕彪为方正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员;
张敏静为苇河林区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季 勇为苇河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庭庭长;
周海燕、孙兰晶、郭祎为苇河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员;
赵富华为桦南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审判员;
韩光杰为桦南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庭副庭长、审判员;
王振武、石文杰、夏俊清为桦南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员;
王国忠、柴 军、李庆春为兴隆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员;
李学财、王冬严、郑有为、栾 静为绥阳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员;
索锦铭、王立秋、陈玉庆、唐为佑、卢 伟、赵秀华、曹文杰、蔡雪嵩、冯春婷、曹元义、王洋、赵 倩、王延增、马 宁、刘 畅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范利民为铁力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许建国为双丰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赵继业为铁力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陆长平、刘守林、潘奇鹏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检察员;
刘革非为齐齐哈尔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旭东、孙丽莉为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王国徽为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魏则科、闫 霞为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批准任命:
王汝轩为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金银墙为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聂生奎为伊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免去:
邹 鹏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检察长职务;
王金力、金银墙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侯金明的北安农垦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刘文彬的北安农垦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杨 蓓的北安农垦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栾春玲的牡丹江农垦法院八五○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张利军的牡丹江农垦法院八五○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刘谧安的绥棱林区基层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张凤琴的绥棱林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胡长江、吴艳春的柴河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刘长波的柴河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郑玉海的柴河林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袁玉伟的柴河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职务;
张敏静的苇河林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季 勇的苇河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职务;
胡传义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检察长职务;
王德秀、栾开杰、曲登瑞、齐志武、矫季仁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彭文权的铁力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郝 波的双丰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汪志华的铁力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批准免去:
纪少全的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闫世斌的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王汝轩的伊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