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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
2011-04-15 18:03:46 来源:东北网  作者:王艳丽 印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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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15日讯(王艳丽 记者 印蕾)记者今天从省民政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我省正式出台《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我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指导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机构供养孤儿每人1000元。自2010年1月起为全省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

  《通知》明确,凡具有本省户籍的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各地可在上述指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本地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财政在中央财政对每个孤儿每月补助270元的基础上,分别对散居和福利机构孤儿每人每月补助60元、100元。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福利机构供养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责任编辑:高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