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4月17日讯 李某与王某原是一个单位的同事,两人都有自己的家庭。两人相处日久,产生了婚外恋情,导致各自家庭破裂。1995年,两人都从单位辞职,开始了同居生活。同居后,两人本打算结婚,但是由于李某母亲的反对,也就一直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为了谋生,两人各出资两万元,租了一个小店面,开始经营汽车配件,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写的是女方王某的名字。小店开业以后,在两人的努力下,经营得红红火火,李某负责进货和送货,王某负责站店守柜台。在外人看来,他们就是两口子,总是以“老板”、“老板娘”相称。
一转眼,两人同居有十五年了。近年来,步入中年的王某开始担心李某会不会嫌弃自己,对李某的控制越来越紧。不但在经济上从严约束,而且经常疑神疑鬼,怀疑李某背着自己又有什么外遇,动不动就冲李某发脾气。李某终于忍受不了王某越来越严重的怪脾气,决定正式与王某分开。由于这些年两人一起开店,店里的钱全部存在王某的银行卡上,两人需要用钱的时候直接从店里拿,这些年李某也没有任何积蓄。李某估算了一下,十五年来,这家小店大概有将近200万元的纯利润,他觉得其中应该有自己一份。于是,他利用自己保管王某的银行卡,并知悉银行卡密码的条件,从卡上先后转走将近50万到自己的账户里面,然后离开了王某。
王某发现李某不辞而别,立即查询自己的银行卡,发现少了将近50万,而李某的电话又无法接通,于是报警,声称李某是自己店里的雇员,盗窃了自己的银行卡。警方对此立案,并将李某抓获。
卖掉同居女友黄金首饰犯法
热恋中的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一方在没有告知对方的情况下,私自拿走对方价值6000元的黄金首饰卖掉,这样的行为是否涉嫌盗窃犯罪?近日,公安人员冰冷的手铐让一个不懂法的年轻人结结实实地上了一堂普法课。
现年25岁的犯罪嫌疑人洪伟(化名)是由密山市来哈的务工人员。2010年10月的一天,洪伟在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来自绥化市的女青年黄静(化名,27岁),双方很快就建立了恋爱关系。两个月后,二人便住在一起,过起了同居生活,在生活花销上二人并未区别彼此,谁有钱就花谁的。
2011年1月底的一日晚,洪伟在外吃喝玩乐之后,将身上所有钱花光后回到两人的住处。第二天早上8时许,黄静和平常一样早起上班,考虑到洪伟没有职业也没有收入,因此,黄静临走前特意嘱咐洪伟:起床后可以将自己放在梳妆台抽屉内的玉溪香烟卖掉,卖得的钱用于两人当天的生活开销。上午10时许,洪伟起床洗漱后,准备打开抽屉拿烟去换钱时,发现抽屉内还放有一个红色的首饰袋。洪伟就将首饰袋打开,发现里面装有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和一个黄金吊坠。洪伟觉得卖烟所得的钱太少,便决定将女友黄静的首饰卖掉。随后,洪伟来到一商场门口,以4000元的价格将黄静的首饰卖给一回收黄金的路边小贩。拿到钱后,洪伟便直接来到一家游戏室疯狂玩耍。
当天晚上,黄静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己的黄金首饰被盗,便猜测是其男友所为。随后,黄静来到游戏室找到洪伟索要首饰,得知男友已把首饰卖掉,黄静就问洪伟索要卖首饰的现金未果。黄静遂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经鉴定,洪伟盗窃的黄金首饰共计价值6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洪伟被公安局刑事拘留。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洪伟已将卖得赃款4000元归还给女友黄静。在讯问过程中,洪伟辩称自己和黄静是恋爱关系,且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二人在经济上不分你我,二人都有处分权,故其行为不涉嫌盗窃犯罪。目前,犯罪嫌疑人洪伟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专家说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在案件审理之初,洪伟一直认为,洪伟与女友黄静在一起同居生活,二人已成为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因此二人在同居期间的财物存在不可分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因此,洪伟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也就不涉嫌盗窃犯罪。但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都认为,犯罪嫌疑人洪伟的行为涉嫌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是,洪伟与女友黄静二人只存在同居关系,虽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同居中各自的私人物品仍属于私有财产,对方将其秘密取走,就涉嫌盗窃犯罪。
针对上述两个案件,检察官分析到,犯罪嫌疑人洪伟与女友黄静和李某与王某只存在同居关系,根据民政部发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虽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受法律保护。因犯罪嫌疑人洪伟与女友黄静或是李某与女友王某之间只存在同居关系,双方各自的私人物品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所以一方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对方财产并随意处置的行为,就涉嫌盗窃犯罪。但如果处于婚姻关系中就需要另当别论了。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除婚前个人财产及法定属个人财产外,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拿走另一方财物或二人共同财产,通常情况下是不能构成刑事犯罪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不按犯罪处理。而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同居男友(女友)不属于近亲属。所以本案中,洪伟和李某偷拿的不是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其行为涉嫌盗窃犯罪。
检察官提醒,同居男女应谨慎对待各自财物,同居中的私人财物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不仅应妥善保管,而且应避免因财物引发的各种违法犯罪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