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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审查修改意见
2011-04-21 08:58:28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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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将《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单位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取水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者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取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责任编辑:张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