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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湿地旅游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湿地开发不得破坏植被水体
2011-04-23 09:21:48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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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23日讯 为了规范湿地旅游规划、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打造湿地旅游品牌,促进哈市旅游业发展,哈市政府拟制定《哈尔滨市湿地旅游管理办法》,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建议。征求意见稿规定,湿地开发需保护周边植被、水体和地貌,湿地游览性船舶以电瓶船、手划船为主,湿地景区(点)禁止擅自砍伐林木等。

  湿地开发需保护周边环境

  为保护湿地资源,征求意见稿规定,湿地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的规模,不得超过所在湿地的环境容量,其性质、布局、规模、体量、高度、造型、质感、色调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禁止在湿地旅游规划范围内兴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湿地旅游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施工建设许可证和相应的资质条件,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应当保护湿地周边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湿地游览船舶需环保

  征求意见稿规定湿地旅游经营实行标准化管理,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咨询、投诉电话,不得欺骗、纠缠、胁迫或者误导旅游者消费。湿地旅游景区(点)的门票、旅游船舶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变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湿地旅游景区(点)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设置公共厕所、旅游咨询及其他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

  此外,湿地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者应当对景区(点)内的垃圾统一清运和进行无害化处理。经批准从事商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营业执照核定的区域、地点和营业范围内从事商服活动,不得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不得在营业区域、地点外揽客、兜售商品。湿地旅游船舶经营者应当按照依法核定的经营水域、航线、码头、班次营运。游览性船舶应当以电瓶船、手划船为主,制定合理的环境容量,控制船舶承载力和船舶数量。

  湿地景区禁止擅自砍伐

  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旅游资源的义务,在湿地旅游景区(点)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擅自进行采砂、取土、开荒、放牧、打井、挖窖、修坟等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向湿地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倾倒固体废弃物;非法猎捕保护的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擅自砍伐林木、采集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在网上“//www.hrblaw.gov.cn”,希望社会各界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者建议,所提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网站、书信或者传真的方式进行反馈。地址:哈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请在信封上注明“湿地旅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邮编:150021传真:86772032

  截至:2011年4月29日

责任编辑:张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