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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握遗嘱孙子没得到房 律师:遗赠两个月内不明示视为放弃
2011-04-23 10:05:05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李洪霜
东北网4月23日讯 爷爷生前在公证处立下遗嘱,将一处房产留给孙子,老人去世一年后,本以为手握遗嘱就等于拿到房产的孙子因未办理继承手续而将该房屋“拱手相让”。
近日,市民晓峰(化名)因继承爷爷的房产无果向律师求助。据介绍,晓峰的爷爷曾到公证处立下一份遗嘱,将自己的一套住房留给孙子晓峰。老人去世后,由于工作繁忙晓峰一直未办理继承手续。他认为,有了在公证部门立下的遗嘱,即便不办理继承,该房实际上也属于自己所有。然而在爷爷去世一年后,晓峰的姑姑和叔叔找到他,要求继承老人留下的房产,而此时他带着遗嘱来到公证部门时却被告知,由于错过了“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老人遗赠的表示”,晓峰被视为已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
据黑龙江长城律师事务所潘立波律师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孙子不属于爷爷的法定继承人,因此爷爷在公证部门立下的遗嘱实为遗赠。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晓峰因未在有效期内作出表示,已错过了该房产的继承权,而该房产将通过法定继承,由老人的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
潘律师讲,遗嘱继承人只限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受遗赠人的范围则比遗嘱继承人的范围要广,可以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责任编辑:张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