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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出台《松花江湿地旅游管理办法》
2011-05-12 16:40:05 来源:东北网  作者:杨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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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12日讯(记者 杨林川) 12日,哈尔滨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松花江湿地旅游管理办法》。该《办法》实施后,将为促进“万里松江湿地,百里生态长廊”建设,培育松花江湿地旅游品牌,规范松花江旅游经营管理,发挥积极的制度保障和促进作用。

  ——贯彻湿地保护优先原则

  由于湿地的生态系统和生态环境相对脆弱,为了使湿地生态系统和生态环境在湿地旅游开发建设、经营和游览活动中不遭受破坏,《办法》始终贯穿保护优先的原则,从保护松花江湿地资源的角度出发,规定了湿地旅游建设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湿地旅游开发保护方案,湿地旅游景区(点)实行旅游容量控制、禁止实施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等一系列保护方法和措施。

  ——加强湿地旅游开发建设管理

  为了防止松花江湿地旅游盲目、无序、重复开发建设,《办法》规定,松花江湿地旅游开发建设要严格依据市松花江湿地旅游规划和区域规划,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湿地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景区(点)规划进行建设,不得超过湿地的环境容量;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内的景观、游览和配套服务设施,其布局、造型、色调、高度等,应当与湿地环境相协调;施工单位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应当保护湿地周边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规范湿地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

  为了给旅游者提供舒适、方便、安全的游览条件和环境,《办法》规定,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应当设置停车场、旅游咨询处、公共厕所、垃圾处理及其他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在显著位置设置区域界限标牌、服务设施标牌和游览导向牌;景区(点)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按照景区(点)规划或者建设方案确定的旅游容量接待旅游者;对景区(点)垃圾及时清扫,实行统一清运和处置,保证景区(点)路面、水面及其他设施整洁干净。

  ——规范旅游船舶营运管理

  旅游船舶是湿地旅游的主要游览工具,其排污是否达到环保标准将直接影响松花江湿地水体环境质量,同时其营运质量也关系着湿地旅游的整体品质。为此《办法》规定,松花江湿地旅游营运船舶,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配备消防、通讯、救护、语音讲解等设施和专(兼)职船舶安全管理人员,使用清洁燃料,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旅游船舶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水域、航线、码头、班次营运,禁止超过定员载客。

责任编辑:代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