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全纳入●哈市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生活报5月12日讯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今日,《哈尔滨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获审议通过。从今年9月1日起,哈市所有区县工伤保险纳入市级统筹管理,哈市将对参保对象实行统一工伤认定和款项支付。同时,即日起,哈市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确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4%。救治补偿
9月1日起全部统一管理
同样患职业病,但救治和补偿却存在差异,这种情况不会再发生。《实施意见》规定,哈市从今年9月1日起推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全部区县纳入统一管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行“六统一”,即纳入市级统筹的县(市)与市区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业务信息系统。
工伤认定
今后统一由人社局作出
针对工伤认定不一的情况,《实施意见》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工伤认定统一由哈市人社局作出,各区、县(市)人社局按工伤认定的分工负责工伤认定的受理和调查取证工作。
此外,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各县(市)政府为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第一责任人。人社部门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稽核等工作。
统筹范围
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全纳入
《实施意见》规定,即日起哈市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将从2011年1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计算工伤保险费费率,费率确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4%。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后,可将参保前老工伤人员同步纳入统筹,不需另外缴费。
补助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提至每天20元
《实施意见》规定,哈市工伤职工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原由所在单位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但从2011年1月1日起,改由哈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提高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而工伤职工到哈市行政区域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原由所在单位支付,从2011年1月1日起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