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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出台商品房明码标价政策细则
2011-05-13 11:06:07 来源:东北网-齐齐哈尔日报  作者: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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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齐齐哈尔5月13日讯 近日,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齐齐哈尔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齐市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相关政策。

  《规定》明确要求,齐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和明码标价。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究竟什么是商品房明码标价呢?《规定》中解释为: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记者在之前的采访中发现不少市民对商品房经营者随意改“价签”怀有疑问。针对这一问题,《规定》中指出,商品房经明码标价的标示内容需要增减或变动的,须经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并备案。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房经营者对所销售商品房介绍和宣传时,其价格表述必须客观、准确、完整,不得误导消费者。

  《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采取一套一标价,标价的形式可以有很多种,但应当做到标价内容客观、准确、完整,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标示牌,明确标示楼盘简况、房源概况、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房屋销售时附带销售车库(车位)的,要公示车库(车位)的面积、价格。

  除了商品房本身要明码标价,商品房销售还应公示以下收费: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表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属代收费用的,还应标明代收费用的委托单位。

  对于不按照《规定》执行的商品房经营者,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代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