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日报5月20日讯 19日,全省法院国家赔偿工作会议在哈召开,会议回顾总结了《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国家赔偿案件审理工作,就严格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作出重点工作部署。
记者在会议上了解到,我省法院围绕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从立案到审理直至作出处理决定各个环节,对今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作了新的规定。法院立案部门在立案时因为立案条件或标准把握不准而委托赔偿委员会进行预先审查的,赔偿委员会将及时予以协助;案件是否受理一时把握不准的,在法定时间内先予受理然后进行研究甄别;案件事实有疑问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有争议的,通过调查取证和质证予以澄清;需要在穷尽其他救济途径之后方可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尽快启动救济程序或指导赔偿请求人向有权机关依法提出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做出赔偿决定时,依法协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确保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不予赔偿的,做出书面决定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各级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由立案部门立案后及时送理赔小组或赔偿委员会审查处理,避免因为惧怕责任追究或损害法院形象而拒绝立案;各级法院在受理自赔案件时,出具加盖本院行政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为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请求提供凭据,杜绝超审限办案。
责任编辑:张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