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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十类公共场所 不公示卫生许可最高罚3万
2011-05-23 08:48:40 来源:生活报 作者:衣晓峰 王裕健 张明超
生活报5月23日讯 近日,我省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试行)》和《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将十类公共场所纳入卫生监督范围。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卫生监测结果,拒绝相关部门监督,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
按照要求,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每年体检。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和戊型病毒性肝炎等疾病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的可反复使用的物品须一客一换,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十类公共场所包括:
住宿场所;饭店;咖啡馆、酒吧、茶座;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影剧院、录像厅、歌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所、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
●卫生监管内容: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执行情况;空气、湿度、温度、水质、采光、照明、噪声检测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经营者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健康检查情况等。
责任编辑:张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