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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出新规 室内装修期间一律不得营业
2011-05-26 18:47:52 来源:东北网  作者:王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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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26日讯(记者 王蕊)5月1日起,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在哈尔滨市正式实施。据悉,除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外,《细则》还要求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不得投入使用等多项内容。这是26日记者从哈尔滨市卫生局获悉的。

  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细则》增加了新的管理要求和监管制度。针对哈尔滨大多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通风管道没有进行过彻底的清洗和消毒,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处于无监管状态,存在风险隐患的情况,新修订的《细则》明确规定,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监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卫生行政部门可处以责令逾期改正、罚款、停业整顿乃至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新版细则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等相关工作做出明确规定,旨在解决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主体、公共场所经营者责任及行政处罚力度等问题。将执法主体由“卫生防疫站”统一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执法任务;强化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保证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根据监管工作的实践,对建立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制度和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设备、室内空气、饮用水、采光照明、噪声、装饰装修等提出更加规范的要求,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不断提高卫生管理意识和水平。

  此外,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由原来的“办理报备”,修订为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从业人员体检由原来的两年一次,修订为一年一次;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由卫生管理部门组织,修订为由经营者组织培训。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卫生规范的规定,黑龙江省卫生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试行),对7类28种公共场所的进一步细分:

  (一)住宿业;

  (二)饭馆【指安装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

  (三)咖啡馆、酒吧、茶座;

  (四)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等)、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

  (五)美容美发场所:

  (六)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厅;

  (七)体育场(馆)【指室内运动、健身等场所】、游泳场所、公园;

  (八)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九)商场(店)、书店;

  (十)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