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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通过全国首个控烟条例 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罚200元
2011-05-27 08:07:33 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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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类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年内有望全面禁烟

  ●经营管理者阻碍执法最高罚3万元

  生活报5月27日讯 作为全国首个控烟条例的《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草案修改稿)》,26日经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有望于年内发布实施。

  “哈市控烟条例形成了执法者、市民、立法者的有效互动,可以说是一部人性化的法规。”参与条例起草的哈市政府法制办政法文卫立法处处长王忠民,对这部条例进行了解读。

  划定禁烟范围:13类公共场所工作场所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各地有关控烟立法的探索从未间断,但迄今为止仍没有可有效预防二手烟危害的法律法规。哈市控烟条例,是迄今为止国内首个最符合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的地方立法,也成为国内首个立法规定包括办公场所在内的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城市。

  《条例》规定13处公共、工作场所禁止吸烟或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斗,包括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所,旅游景(区)点的室内场所,公共电汽车、出租汽车、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场所等。此外,《条例》提出,条例施行后,哈市旅馆、餐饮的室内场所可在一定期限内划定吸烟楼层、包房,期满后全面禁烟。具体期限和范围,由哈市政府确定。

  明确监管部门:不听劝阻者由行政管理单位处理

  《条例》规定了详细的管理程序。其中,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及学前教育机构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文化新闻出版、体育、旅游、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文化、娱乐、体育场所、旅游景点和社会福利机构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经营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公安网络监督机构、治安管理机构分别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洗浴营业场所以及旅馆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所的禁烟工作;管理机关事业工作的部门负责所管理的机关室内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对在禁烟场所内吸烟不听劝阻者,市民可向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而行政管理部门要派执法人员及时到达进行处理;对不听劝阻并影响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而行政管理部门在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对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规定处罚措施:烟民不听劝罚200元

  《条例》规定了多种处罚措施。

  ●二手烟残余检测不合格单位,由哈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仍不达标的,不得申请文明单位评比。

  ●出租车、公共电汽车驾驶员和乘客彼此均有权劝阻对方。对不听劝阻者,乘客有权向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终止乘车、免付车费。而乘客吸烟,驾驶员和其他乘客有权要求其离开,已乘车未付车费的,不得拒付费。

  ●禁烟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烟标志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在禁烟场所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不得向经营者索回已经花销的费用;已接受服务但未付费的,不得拒绝付费。不听劝阻的,有关部门将处以200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禁止吸烟场所。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阻碍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进入该场所履行职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