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5月27日讯(宋立群 刘伟 记者 曹曦)根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2011年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为进一步促进《黑龙江省旅游条例》的实施,支持和规范旅游业发展,营造全力推进北国风光特色旅游开发区建设的良好发展环境,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于6月中旬——7月中旬,对全省贯彻落实旅游条例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27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检查动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符凤春作了执法检查动员讲话,要求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搞好旅游条例执法检查的重大意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高质量地完成执法检查任务;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确保执法检查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省政府副省长孙尧汇报了全省贯彻实施《黑龙江省旅游条例》情况。《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积极宣传部署,全面贯彻实施,在促进全省旅游产业发展、旅游环境优化、旅游规划管理水平提升以及旅游市场秩序规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收到了明显的成效。
此次执法检查的对象是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13个市(地)政府、部分县(区)政府和旅游经营者。执法检查的内容是:各级政府宣传实施旅游条例的基本情况;旅游业宏观管理政策制定执行情况,包括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产业扶持政策、旅游人力资源开发规划、旅游信息网络、旅游资源档案和开发项目信息库;依法建立健全和执行各项制度的情况,包括旅游工作组织协调制度、旅游行业质量等级评定制定、旅游服务标准化管理、质量保证金制度、旅游投诉制度和旅游安全责任制;各级政府贯彻实施旅游条例的做法、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旅游条例颁布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其对执法产生的影响;加大旅游条例贯彻执行力度,推动我省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建议。
执法检查组由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组成,分为三个小组开展工作。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检查、问卷调查、反馈检查情况等方式方法进行。检查结束后,将向12月份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报告,并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书面转省政府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