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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城里施工不幸摔死 法院支持赔偿标准姓“城”
2011-06-05 18:10:29 来源:东北网  作者:刘铁 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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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5日讯(刘铁 记者张强)农民到城里学校从事技术工作,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死亡,赔偿标准是“农”还是“城”?近日,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嫩江县某中学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原告姚某妻女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万余元。

  据了解,2006年初,姚某一家三口从农村搬到嫩江县城居住。2010年9月,嫩江某中学请姚某的哥哥焊接锅炉房烟囱漏斗,正在同一工地干活的哥哥便叫上弟弟姚某携带工具赶到学校。看见上锅炉房的架子已搭好,姚某兄弟既未谈报酬也未检查架子是否安全就抬起电焊工具上房工作,而学校人员对姚某一起前来施工也未表示异议。施工中,承载架子的石棉瓦断裂,姚某从房上坠落摔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庭审中,按农村居民标准还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成为争议焦点。被告学校认为,原告母女索赔数额过高,计算基数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而非城镇居民标准。原告母女则向法院提交原告一家三口已在县城居住一年以上的有关证明,主张被告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原告。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姚某一家三口虽属农村户口,但现以非农收入为主,且在县城已连续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生活消费已等同于城市,如以农村居民标准赔偿,与姚某及妻女现有身份不符,故姚某的死亡赔偿金和女儿抚养费应以城镇标准来计算。本次事故,使原本一个完整的家庭变得破碎,给原告母女造成了精神痛苦,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适当支持。同时,姚某在施工中未采取相应保障措施,自身也有过错,可适当减轻雇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