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政务·政策  >  政务
搜 索
供热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二审 增加供热单位责任
2011-06-08 08:17:33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刘伟 孙佳薇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黑龙江日报6月8日讯 记者从7日下午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获悉,经过一审修改的黑龙江省供热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二审,条例草案减少了对用户的限制,取消了供热企业对用户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和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的免责规定。增加了用户盗用供热系统热水、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供热设施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云奇介绍,对省政府提报的黑龙江省供热条例草案中提出的“在供热期限内,供热单位应当保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度,其他区部分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的规定,经过省人大常委会初审后,仍维持此规定。未作改动的主要原因是:如果将最低温度进一步提高,除燃料成本外,相应的管网维护成本也将进一步提高,供热企业将因为无力消化供热成本而面临更为严峻的生存压力。同时,条例草案已经授权有条件的市县政府可以制定更高的最低温度标准,已经为今后的供热发展预留了调整空间。省政府提交的条例草案中的规定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建议暂不提高最低温度标准。

  王云奇还介绍说,按照组成人员的意见,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删除了位置在冷山的用户不得停热的规定。调研中,各地对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比较关注。经研究,将条例草案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居民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供热单位负责,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未计入热费成本的,可以按成本收费。”同时增加一款,表述为:“供热单位不得以用户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改动室内供热设施为由,拒绝为居民用户维修养护室内供热设施。”将条例草案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地板辐射采暖方式用户室内分水器等可见部分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用户室内隐蔽工程部分供热设施维修、养护以及更新由供热单位实施,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室内隐蔽工程部分供热设施损坏给相邻用户造成损失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责任。属于供热设施质量原因的,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责任编辑:代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