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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首次为湿地旅游立法 今后湿地内烧烤将被处罚
2011-06-21 08:20:20 来源:东北网  作者: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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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6月21日讯 记者从哈市相关部门获悉,为保护湿地,促进“万顷松江湿地,百里生态长廊”建设,培育松花江湿地旅游品牌,《哈尔滨市松花江湿地旅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哈市首次为湿地旅游立法。《办法》对松花江湿地旅游经营管理进行了规范,今后相关部门在开发建设、景区管理过程中都要遵循保护优先的原则。

  规范景区建设:湿地旅游保护优先合理开发

  《办法》规定,哈市发展松花江湿地旅游要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持续发展的原则。

  湿地旅游景区(点)内的景观、游览和配套服务设施,其布局、造型等应当与湿地环境相协调。湿地旅游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当保护湿地周边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其中,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湿地旅游开发保护方案的,将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规范景区服务:旅游船舶码头实行特许经营

  针对湿地景区船舶和码头的不规范管理,《办法》也进行了规范,规定湿地旅游景区(点)、旅游船舶、码头经营实行特许经营。

  湿地旅游景区(点)内的饭店、宾馆、购物店等湿地旅游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旅游船舶、码头、饭店、宾馆、购物店等湿地旅游经营者,应当如实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并按照相应的等级标准提供服务。湿地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不得在营业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不得欺骗、纠缠、胁迫或者误导旅游者消费。

  规范设施设置:停车场旅游咨询处一样不少

  《办法》规定,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设置停车场、旅游咨询处、公共厕所、垃圾处理及其他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区域界限标牌、服务设施标牌和游览导向牌号。此外,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者应当对景区(点)垃圾及时清扫,实行统一清运和处置。

  规范游览者:露天烧烤破坏环境将受罚

  《办法》禁止旅游者野炊、露天烧烤,在禁火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破坏景观景物和游览、服务等设施;乱扔废弃物;其他破坏环境卫生、影响游览秩序的行为。松花江湿地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者,对违反规定的旅游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者,应当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处罚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林业、水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松花江湿地旅游工作信息共享、监管联动机制和查处违法行为信息抄告反馈制度。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