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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规定饭店使用添加剂剂量须公示到“毫升”
2011-06-30 08:08:48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王辛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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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30日讯 为加强对餐饮服务环节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实行备案、公示管理,并制订《黑龙江省餐饮服务环节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公示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饭店使用添加剂剂量须公示到“克、毫升”等。该《办法》自6月24日发布之日起试行。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的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中规定,餐饮服务单位应到具有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购买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和使用标志不规范的、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并应严格按照食品添加的适用范围、使用剂量使用。

  《办法》规定,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填制食品添加备案公示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同时将公示表在本单位店堂显著位置或菜单上进行公示。食品添加备案公示内容包括: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使用范围、使用剂量(l、ml、g等)、食品添加剂生产厂家、是否索证索票验收登记等。

  《办法》还要求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对未严格执行索证索票查验记录制度的,未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