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6月30日讯 为加强大兴安岭地区孤儿保障工作,维护孤儿合法权益,大兴安岭地区自今年6月份起,为全区社会散居孤儿落实了最低养育标准。凡具有大兴安岭地区户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为孤儿的,均可领取每人每月600元的基本生活费。社会散居孤儿养育费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采取专户专管,银行代发的形式,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对于此前没有享受基本生活养育费的孤儿,养育费从2010年1月起予以补发。截至目前,累计为123名社会散居孤儿发放孤儿养育费132.84万元。
责任编辑:代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