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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地下室将不得开医院幼儿园 违规处5万元以下罚款
2011-07-19 08:51:12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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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19日讯 为了加强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哈市拟制定《哈尔滨市公共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哈市将禁止利用公共地下空间设置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医院住院处等。这是记者今天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获悉的。

  利用公共地下空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不存在危险建筑结构;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照明设施,大型人员聚集场所具有备用照明设施;设置通风系统;配备防汛和防雨水倒灌设施;按照规定设置或者配备机械防火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安全出口不得采用转门、吊门、防寒门帘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通道符合国家安全规范;装饰、装修材料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规定;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符合人民防空、房产、消防、治安、安全生产监督、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其他安全管理要求。用于集体住宿、经营旅店的公共地下空间,除符合以上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每个房间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得设置上下床;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器材、消毒器材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

  违反《办法》处罚规定,公共地下空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对管理者予以处罚:存在危险建筑结构的,由人防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对利用公共地下空间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罚款,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有上下水、卫生间、照明设施,大型人员聚集场所没有备用照明设施的,由人防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利用公共地下空间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罚款,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违反《办法》规定,所有权人、管理者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用于集体住宿、经营旅店的公共地下空间,每个房间人均使用面积少于4平方米的,由治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用于集体住宿、经营旅店的公共地下空间,房间内设置上下床的,由治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地下空间设置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医院住院处的,由教育、民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办法(征求意见稿)》将于今日开始在网上公布,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者建议,所提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网站、书信或者传真的方式进行反馈。截止日期:2011年7月27日,网址://www.hrblaw.gov.cn,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传真:86772032。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