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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2011-07-29 09:49:00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周烨 樊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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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日报7月29日讯 《哈尔滨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在哈市政府法制办网站(//www.hrblaw.gov.cn)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至日期为7月29日。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下列领域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城市杂用水;冷却、洗涤、锅炉、工艺等工业用水;湿地、景观等环境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等补充水源水。再生水不得使用下列城市污水作为水源:电镀、化工、印染、冶金等有毒有害行业排放的工业废水;医疗机构排放的废水;放射性废水。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新建、扩建建设工程未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供水单位给予供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水单位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再生水利用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单位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再生水利用系统设计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张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