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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经适房上市交易细则未出台 “摇号经适房”不能买卖
2011-08-02 10:06:10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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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2日讯 哈尔滨市民刘震东最近准备将自己在2006年购买的一套经适房卖掉,在哈尔滨市房产交易中心咨询时,他却被告知哈市尚未出台经适房上市交易的执行细则,目前不能买卖。“国务院早就下发了通知,称经适房购买5年以上可以上市交易,为什么哈尔滨却不行呢?”就在刘先生一头雾水的同时,另一处经适房小区的房子却已经上市销售了很多年。

  同样是经适房,为什么在上市交易的时候被区别对待呢?

  1花钱就能更名过户

  征仪路花园小区是目前哈市最大的经适房楼盘。7月20日上午,记者在该小区的公示板上看到,上面贴着数十张出租、出售该小区楼盘的广告。

  通过小区公示板上的广告,记者拨通了刘先生的电话。刘先生介绍,他的房子位于该小区A区,2006年进户,建筑面积70平方米,要价50万元。他告诉记者:“因为我购买的是享受军转干部优惠的经适房,没有房产证,只有三联单,可以更名。”

  记者又来到该小区附近的一处房屋中介打听房源,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手中的经适房房源只有三联单,所以很便宜,但是可以帮助过户。

  同样是B区的一套经适房,另一家中介却要求购买者到社区申请经适房购买资格后才可交易。该中介负责人孙先生说,征仪路花园小区虽大部分都是经适房,但其中一部分经适房是军转福利房,另一部分则是通过摇号获得的经适房。前者可以直接办理三联单更名,但后者则需要提供经适房购买资格才能办理更名过户,如购房者申请购买资格遭拒,中介可以提供代办服务,费用为2万元。

  记者了解到,征仪路花园小区自2006年以来,分别于2006年、2007年和2010年面向社会通过公开摇号销售近3000套经适房,而另一部分则是军转福利房,这种福利房的房产证上写的也是经适房。

  2摇号经适房无法交易

  无论是摇号还是军转的经适房,征仪路花园小区的经适房均可进行更名交易。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哈市其他的一些经适房小区没有一家是可以进行交易的。

  2006年,位于香坊区的泰山家园成为哈市首批面向社会公开摇号的经适房小区,刘震东的房子就在这里。刘先生2006年通过摇号形式购买了一套房子,他现在想将这套房子卖掉换一套高层。

  “房子就快住满5年了,按照政策,是可以上市交易的。”刘先生说,自己接连在几家中介公司登记房屋信息,均被对方以“经适房无法进行交易”为由回绝,“2008年开始实行的《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就明确提到,经适房5年以上即可上市交易。”刘先生说,为什么政府公布了管理办法却没有执行呢。

  刘先生的疑问在哈市房产交易中心得到答复,该中心窗口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虽然提到经适房5年以上可以买卖,但是相关部门仍没有公布经适房上市交易的细则,所以暂时还无法交易。


 

  3听信中介买卖很危险

  2008年4月1日,《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简称《哈经适房办法》)正式实行。

  《哈经适房办法》规定,购买经适房满5年,购房人可以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可优先回购,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哈经适房办法》已经实施3年之久,经适房上市交易细则却迟迟不出。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一位负责人表示,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哈市经适房种类不一,至今还没有统一的管理规范。就目前来看,通过摇号形式购买的经适房是不可以交易的,通过其他方式购买的经适房,如军转福利房,是可以进行交易的。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哈市出现了红旗小区、地德里小区等以经适房名义进行审批的楼盘。因个别开发商利用申请经适房审批用地建设商品房进行销售,因此哈市停止了经适房用地的审批。

  直到2006年,一些通过公开摇号方式进行销售的小区相继出现,以及地方关于经适房管理办法的出台,哈市的经适房才逐渐走上正轨。虽然都是经适房,但其中一部分却是军转福利房。

  至于中介可以提供代办购房资格证、更名过户等服务,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这位负责人表示,经适房的购买人信息在住房局、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三级联机备案,更名根本不可能,而且这些人都是经过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一旦被举报,将直接没收。

  4交易细则尚待时日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全国各地出台的经适房管理办法中,几乎都提到了5年后可上市交易,但能够拿出具体交易细节的却寥寥无几。

  不久前,成都出台了经适房上市交易细则,细则规定,购买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经适房的,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按照经济适用房当初的成交价格进行回购,再卖给确实需要的困难家庭。如满5年以后购房者需要完善房子产权或者出售,应当补缴6成的增值收益。

  2007年,国家7部门联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简称《国办法》)提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哈尔滨市于2008年出台了《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其中只提到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但具体的交纳比例并未提及。

  2010年4月,住建部下发了《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定期制订经适房转售补交土地出让金的价格标准。

  直到现在,哈市仍没有出台比较具体的操作细则。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负责人介绍,《哈办法》和《通知》中都提到需要交纳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但这“一定比例”暂时无法确定。由于我省至今未出台经适房管理办法,缺乏具体的规范指导,也致使哈市的交易细则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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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