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2日讯(陈伟 记者 印蕾)记者从哈尔滨市民政局获悉,《哈尔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服务管理规范》正式出台,根据该《规范》,哈尔滨市的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将逐步建成综合性、区域社会性、多功能农村社会福利中心,实现由为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服务向为所有五保对象服务、由单纯福利型向社会服务型、由封闭型向开放型、由供养型向供养康复型、由单一功能型向综合功能型转变。
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
《规范》明确,供养对象自愿选择到供养机构集中供养,经区县(市)民政部门批准,入院自愿,出院自由,有供养能力的供养机构不得拒绝接收。供养机构应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不得接收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供养对象。有条件的供养机构,在保证当地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可向社会开展养老服务。
供养机构按需设岗,有条件可配专业社会工作者
《规范》明确,供养机构的工作人员一般由院长(主任)、服务员、炊事员、卫生员、会计、出纳、保管员、医护人员等组成。工作人员可以兼职,也可专职。有条件的地方,供养机构应配备专业社会工作者。供养机构按需设岗,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比例不低于1:10。被列为事业单位的区、县(市)供养机构,基本工作人员定为事业编制,由区、县(市)民政部门选配;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招聘,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原则上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来解决工作人员编制问题。五保新村的工作人员,可采用村干部兼职,或按需要选聘等渠道解决。
鼓励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提供捐赠
《规范》明确,供养对象的集中供养资金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供养标准从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专项管理,并按时直接拨付到供养机构。供养机构应将集中供养资金全部用于为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不得挪作他用。区、县(市)以上各级民政部门应每年从本级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供养机构的建设和维护。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向供养机构提供捐赠,帮助改善供养对象的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