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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当地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前提下 哈市敬老院可办社会养老
2011-08-03 09:39:15 来源:生活报  作者: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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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8月3日讯 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今天,哈市民政局出台了《哈尔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服务管理规范》,对保障供养对象吃、穿、住、医等方面都作出了细致的服务规定。

  该规范适用于区、县(市)敬老服务中心、乡镇敬老院、五保新村和社会力量办的为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服务组织。根据规范,供养机构要实现由为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服务向为所有五保对象服务、由单纯福利型向社会服务型等的转变。供养对象自愿选择到供养机构集中供养,经区县(市)民政部门批准,入院自愿,出院自由,有供养能力的供养机构不得拒绝接收。供养机构应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有条件的供养机构,在保证当地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可向社会开展养老服务。

责任编辑:张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