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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关乎市民生活工作等方面条例已获审批通过
2011-08-13 14:16:24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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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13日讯 供热设施检修是否应先行告知?机场等特殊公共场所是否应设吸烟室?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有何特殊优待?快递从业人员能否统一培训?……五部与市民的生活、工作等方面息息相关的条例———《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黑龙江省邮政条例》、《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保护条例》,昨天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批通过。其中,前三部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后两部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

  检修供热设施应事先告知

  经反复研究后,《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做了进一步修改。研究认为,应对原供热单位拟停止供热的申请时间适当提前,使新的供热单位能有足够的时间进行供热准备工作。据此,《条例》将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的申请时间由供热期开始前90日修改为120日。

  供热单位的供热规模越大,质量保证率越高,发生弃管的可能性越低。在设定供热质量保证金收取标准时,应鼓励供热单位扩大供热规模,以增强供热保障能力和承受风险的能力。但考虑到供热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对实际供热面积不足50万平方米的供热单位,其供热质量保证金收取标准由应收热费总额的5%调减为3%。

  研究认为,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2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的规定时间过长,特将测温时间修改为10小时内。《条例》规定,已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应推行热计量收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面积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条例》还增加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每年在停热期内对供热设备进行检修的规定。《条例》同时规定,供热主管部门应对供热单位的管理和供热设施设备维护检修情况进行检查。供热单位检查、维修供热设施时,应事先告知用户,用户应予以配合。

  残疾人教育教师单独评职称

  经征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同意,《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修改为,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单独进行职称评定和晋级。

  《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可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为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为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创造便利条件。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困难的农村重度残疾人,应为其代缴全部或者部分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快递从业者统一培训

  《黑龙江省邮政条例》增加了对快递从业人员培训的内容,即省邮政管理部门指导开展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特殊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条例》还增加了另一项内容,省内邮件寄递时限的调整,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省邮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邮政企业使用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补贴资金的监督。

  机场等地可设吸烟室

  《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将歌(舞)厅纳入内容,并规定,旅馆、餐饮、歌(舞)厅的室内场所可在一定期限内划定吸烟的楼层、包房,期满后全面禁止吸烟,具体期限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条例》修改后,允许机场等场所设置吸烟室。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