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政务·政策  >  政务
搜 索
我省将开展集体协商百日要约行动 围绕企业工资分配制度
2011-08-15 08:13:52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王彦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黑龙江日报8月15日讯 为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我省建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决定,10月~12月在全省集中开展集体协商百日要约行动。即在规定时间内,围绕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支付办法、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等事项,由工会主动向企业方提出工资协商要约,进行工资专项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协议,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据了解,此次行动主要围绕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和职工培训等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主要问题,确定集体协商要约的内容。可由企业工会向企业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签订集体合同;也可就某一方面的突出问题向企业方提出专题协商要求,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有关负责人认为,围绕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支付办法、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等事项,由工会主动向企业方提出工资协商要约,进行工资专项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协议,有助于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据介绍,此次开展集体协商要约的重点包括五类企业,即没有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集体合同已经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协议的企业;职工工资长期不增长、低增长,或50%职工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50%的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工会组织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上一级工会可依法代替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在非公有制小企业或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县级以下区域内,可由区域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向相应的区域企业组织、行业协会提出协商要约。企业或企业组织也可就有关问题向职工方提出集体协商要约。

  据悉,要约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企业方未发出要约的,工会应主动承担要约责任。一方提出协商要约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约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职工一方提出要约,企业方在15日内不予书面回应,企业工会不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