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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摩的、港田”将被禁运 载客运营最高罚一万
2011-09-03 08:13:05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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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3日讯 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为加强摩托车、港田车非法经营查处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哈尔滨市拟制定《哈尔滨市摩托车港田车非法经营查处规定》,在市区范围内全面禁止利用摩托车、港田车从事拉运乘客、货物等经营行为。

  据悉,该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市区内(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对摩托车、港田车非法经营行为的查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摩托车、港田车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合法手续后方可上路行驶。驾驶摩托车、港田车的,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禁止利用摩托车、港田车从事运载乘客、货物等经营行为。专业从事送药、快递服务的摩托车,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喷涂统一标识或颜色后,方可从事相应服务。违反规定利用摩托车、港田车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运输工具,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规定》(征求意见稿),驾驶没有合法手续的摩托车、港田车从事非法经营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先查处的,依法处理后,应当移交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其非法经营行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先查处的,依法处理后,应当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其违法行驶行为。

  对于现有摩托车、港田车非法经营人员生活出路问题,《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排查登记和服务保障工作,研究解决从事摩托车、港田车非法经营人员的就业问题。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员驾驶摩托车、港田车的安全教育,引导残疾人员不从事摩托车、港田车非法经营活动,配合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

  意见反馈

  市民可以登录哈尔滨市政府法制信息网查阅《规定》全文,并留下修改意见,也可以将书面意见于9月7日前寄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城市建设立法处或发送到专用电子邮箱。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

  世纪大道1号

  邮政编码:15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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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箱:har4920@163.com.

  传真:86772032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