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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即日起至月底 “摩的”一律上限处罚一万元
2011-09-16 10:11:05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金钢 孙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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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16日讯 记者从市公安、交通、城市执法、残联四部门昨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即日起到本月底,四部门将联合组成执法队伍,集中力量依法查处摩托车、港田车无照行驶和非法营运行为,期间对查实的非法营运行为将一律按10000元上限进行处罚。新闻发布会还公布了四部门联合推出的《关于依法查处摩托车无照行驶和非法营运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据悉,摩托车无照行驶和非法营运问题由来已久,我市将本着“政府协调、综合施治、部门联动、标本兼治”的原则,在依法加大管理力度的同时,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多措并举、疏堵结合,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查处交通违法 “四禁止”规范上道摩托

  《通告》中提及的摩托车包括两轮、三轮摩托车及俗称的港田车;摩托车无照行驶和非法营运的整治范围为哈市城市建成区。《通告》规定:禁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摩托车。禁止未取得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的摩托车上路行驶。禁止摩托车在限制通行的道路行驶(警车、工程救险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注册登记地为本市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外的摩托车,禁止在市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的道路上行驶。禁止摩托车在人行道上违法停放。

  对违反《通告》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实施相应处罚。

 

查处非法营运 禁止利用摩托载客运货

  《通告》规定,禁止利用摩托车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对雇用残疾人利用摩托车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从重处罚。

  据了解,依据《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将对利用摩托车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并处5000元到10000元罚款。运输经营者拒不接受处罚或者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可暂扣运输工具。

  据悉,现在起至本月底,执法部门对查实的非法营运行为将一律按10000元上限进行处罚。据残联最新统计,目前全市共有残疾人驾驶的三轮机动轮椅车1635台,其中营运的787台。目前,该部门正与交警等部门开展为残疾人车辆发放统一标识等工作,在整顿非法营运尤其是整顿健全人驾驶残疾人车辆非法营运行为的同时,将由相关部门研究为残疾人解决就业等相关后续问题。

措施保障

  ———建立联动执法机制。《通告》规定: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将建立摩托车无照行驶和非法营运查处联合执法制度,即实行交通、交警、刑侦、城管执法、残联等部门进行混合编组,联合执法,形成合力,提高执法效能。实行合并处罚案件移交制度,即在公安、交通运输、城管执法部门中一个执法部门在查处摩托车违法行为时,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依法加大惩治力度。

  ———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通告》要求,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和从事摩托车非法营运人员的排查登记工作,引导摩托车驾驶人员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建立投诉举报查处机制。《通告》规定: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摩托车无照行驶和非法营运行为向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对妨碍公务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通告》规定:雇人上访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查处摩托车无照行驶和非法营运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代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