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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龙凤区法院心怀群众疾与苦 执行为民促和谐
2011-09-23 13:58:24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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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23日讯 “人民法院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大庆市龙凤区法院不断加强队伍建设,要求干警强化司法为民理念,转变工作作风,不断增强与人民群众的感情和联系,将“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审判、执行工作得失的重要标准。近日,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双方均激烈上访案件,不仅从根本上化解了矛盾,更体现了法院的为民宗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张某是龙凤铁路公车站工人,由于性格内向,五十多岁仍未结婚。2003年张某与照顾母亲多年的保姆梁某日久生情,并登记结婚。婚后由于经济原因,夫妻之间产生矛盾,摩擦不断。2006年8月张某向龙凤法院起诉,要求与梁某离婚,经多次调解无效后,法院确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准予离婚。判后,梁某不服,于2007年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2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梁某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效力后梁某仍不服,多次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7年6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再审判决主要内容一是双方居住的位于大庆市龙凤区铁路1号楼4单元402室楼房由张某享有居住使用权,梁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暂住一年;二是张某给付梁某经济帮助费5000元;梁某返还张某住房公积金8582.32元,其余2332元梁某分得1332元,张某分得1000元;其它个人财产归各人所有。

  一年期满后,张某向龙凤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梁某从龙凤铁路1号楼4单元402室房屋搬出,返还该房屋使用权及住房公积金4600元。由于被执行人梁某已经60多岁,无处居住、无生活来源,并且在绥棱老家也无住房、无土地,如果强制执行,势必造成梁某无家可归,流浪街头,甚至有可能导致意想不到的不良后果。期间,梁某多次到省进京上访,情绪非常激动。该案如何执行,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关乎民生、关乎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问题。为了妥善处理该案,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一年来,院长张献多次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龙凤区委领导请示、汇报,为其争取司法救助。最终市中院、区委均对其进行了司法救助,使她从龙凤铁路1号楼搬出后有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副院长周广彬、汪洪武也多次看望梁某,为她释法析理。有时工作太忙,执行局干警们就利用中午休息时间到她家,边帮助她整理物品、收拾衣物,边做她的思想疏导工作,最后她终于同意放弃房屋,接受救助。同时,汪洪武院长还带头为梁某捐款,全局13名干警共捐款4600元,为她还清了欠款,买了棉衣和去亲属家的车票。当她提出房间里还有拾回来的废品无法处理时,执行局干警关巍便自己拿出500元将其全部买下。龙凤法院干警的实际行动最终感动了她,主动搬出了房屋。

  案件执结了,申请人张某笑了,被执行人梁某也笑了。该案的成功执行充分体现了法官心怀群众疾苦,把群众当亲人的为民情怀。龙凤法院干警正用实际行动将“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宗旨落实到审判工作之中。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