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9月27日讯 近日,通过本报开通的“我为新供热办法建言”热线,关于如何解决历史陈欠热费,尤其是居民所在单位陈欠热费的问题成了市民讨论的热点。有居民表示,关于历史陈欠热费,是居民拖欠的理应由自身承担,是居民所在单位拖欠的应由单位承担。
交费遭遇:热企追缴20年前欠费
“我在交今年包烧费时,供热公司告诉我,有陈欠的包烧费没有交,要求我补交陈欠热费和滞纳金。”近日,哈市道外区长春街居民赵先生告诉记者,供热公司出具了一份热费陈欠说明,上面写着自己拖欠1997-1998年度和1989-1990年度两年的热费。不过,赵先生清楚记得自己交了这两年的热费,并找到了发票。对此,供热公司告知,赵先生所在单位没有交纳包烧费,并要求赵先生补交这两笔欠款。
“其中一笔已欠了20多年,供热公司一直没向我个人追缴过,如果追缴了,我当时可以及时向单位反映,敦促单位尽快交款。现在单位都不存在了,让我到哪里去要钱?”赵先生无奈地说。
记者调查发现,哈市几乎所有的供热公司都有陈欠热费没有清理完。“很多热费欠了好几年,有的甚至欠了二三十年。这当中既有居民自己没有及时交热费造成的陈欠,也有居民所在单位未能及时报销热费造成的陈欠。这些陈欠款数额较大,对企业而言是一笔不小的经济压力。”哈物业供热集团宣传部门一位女工作人员介绍。
市民建议:单位破产不应向居民追缴
道外区居民李广田表示,自己在前些天交热费时也遇到热企追缴单位陈欠热费的情况。他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到,长春市关于陈欠热费有明确规定,哈市值得借鉴。
如供热单位在追缴陈欠采暖费时,应首先承担确认交费主体的工作,不得把确认和追缴职工单位陈欠采暖费的相关责任强加给居民。如果是居民自己拖欠的热费,应当由居民自己承担;如果能够或已提供是由单位交费的相关证明的,供热单位应向职工单位确认和追缴陈欠采暖费。
供热单位应根据用户房屋分户供热前原有的供热合同,确认当时交费主体是用户所在单位,还是用户个人。如是用户所在单位,应向用户单位确认和追缴采暖费;如用户能够提供相应的工作证、退休证、下岗证等曾在欠费单位工作的身份证明,供热单位也不应该要求用户回原单位取得欠费证明;凡用户在过去已经协助供热单位获得过单位欠费证明的,供热单位不得要求用户再次回原单位取得欠费证明。供热单位不得以用户有陈欠采暖费为由拒绝收取当年的采暖费。
如职工原所在企业陈欠的采暖费是企业破产清算中的一种债务,破产后,其所欠债务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该企业破产清算结果予以处理。在破产清算期间,供热企业若没有主张债权,那就视为自动放弃,热企就不应再向居民追缴单位陈欠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