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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首次提请市人大审议 擅自经营共用部位最高罚20万
2011-09-27 09:45:13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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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27日讯 昨天,《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在全国首创提出“大物业、全覆盖”的管理模式,涵盖20余万户无人管理的老旧物业,对物业监管、业主责任等深层问题进行了规范。

  物业聘用无证人员

  最高罚10万元

  《条例(草案)》规定,对于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为,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弃管物业3年内

  不可接新项目

  《条例(草案)》规定,建立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项目时,应按照有关规定缴存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发生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弃管和重大服务质量事故时用于应急处置。物业服务企业擅自终止服务的,3年内不得在本市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企业法人在3年内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业主负责养护

  维修自用设备

  《条例(草案)》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物业服务机构负责维修,费用从物业服务费中列支。业主专有部分、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和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物业服务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

  《条例(草案)》规定,普通住宅小区和非小区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公寓、别墅等高档住宅及写字楼、酒店、商场等其他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责任编辑:代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