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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出台 餐厨垃圾统一处理
2011-09-28 08:58:27 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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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9月28日讯 为了打造哈尔滨现代大都市,27日,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对城市环境管理进行了重新规范。

  建筑容貌:《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中规定,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不得擅自改变原建设风格、色调;不得擅自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或者封闭阳台;不得搭建外挂式保温阳台;不得在屋顶、阳台和窗外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设施;不得在建筑物外墙体表面裸露空调的内、外机连接线缆(管)、公用电视接收线等线缆。主要街路的范围由哈市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违反规定的,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临街门、窗玻璃内张贴或者设置向外昭示的广告。违反规定的,每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市容卫生:《条例》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投放、容器化收集、密闭化运输和无害化处置。同时全面实行垃圾分类处理制度,一般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其中,餐厨垃圾按规定到市容环卫部门申报,统一收集后送到指定处置场所。随意倾卸建筑垃圾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不文明行为:今后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畜家禽,违反规定的将按照每只(头)处以50元罚款。而市民随地吐痰、便溺,扔果皮、纸屑、饮料罐等废弃物;擅自经营露天烧烤等室外餐饮活动;居住区内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从事车辆维修清洗、门窗制作等经营加工活动;随地屠宰畜禽;车外抛物等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将处以五十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