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9月28日讯 27日,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随后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法规有望在明年开始实施。与以往打工者追着单位要工资相比,《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今后无故拖欠工资报酬等纠纷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这是继《哈尔滨市劳动监察条例》施行10年后,首次进行重新制定。
该《条例》规定,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实际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经济补偿的标准存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有关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人社部门可根据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此外,《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社会保险缴纳规定强迫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人社部门举报。人社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