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日报9月30日讯 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为巩固勘界成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确保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我省日前制定了《黑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进一步走上法制化轨道的重要里程碑。
行政区域界线是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有效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记者从省民政厅区划地名处了解到,2001年前,全省各级政府主要依据习惯线确定行政管辖权的地域范围并实施管理。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清,多次引发争议,严重影响了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民族团结。2001年年底,我省勘定省际界线2条,市(地)界线87条,县(市、区)界线184条,乡(镇)界线2287条;界线总长度61820.9公里;共埋设界桩2623根。
《办法》共20条,重点细化和补充了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政府和部门职责,即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民政、财政、国土资源、测绘等部门的行政区域界线工作职责。二是细化补充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规定,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要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三是对界桩移动、增设和修复责任主体以及界线标志物的管理作了细化规定。四是规定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五是明确了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和纠纷调处责任主体和程序,规定因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毗邻的县级以上政府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有关规定协调处理,界线纠纷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