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已经完成,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城市供热主体监管、供热收费制度和室温标准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
部分市民通过网络表示,新办法更加人性化,其中“政府可根据天气延长供热期,供热经营须交存供热质量保证金,需停热8小时以上应通知用户,1.2米以下空间不计供热面积,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8℃,室温有异议供热主管部门24小时内现场测温,申请停热不需要四邻签字”等条款受到市民的欢迎。
此外,为强化居民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办法》规定,“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用户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首层顶层用户不得申请停热,不维修养护居民室内供热设施可罚款2万-10万元”。为保证供热质量,减少随意弃烧、弃管、停热行为,《办法》规定经营城市供热的单位应当取得《供热许可证》,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责任编辑:代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