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10日讯 2011年6月1日,大庆市龙凤区法院受理原告初某诉被告孙某等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初某系被继承人孙某的配偶,被告孙某等人系被继承人孙某与原配张某的亲生子女,被告王某某系被继承人的继子女。被继承人孙某2004年去世后,原、被告因房屋继承问题发生争执,因无法互谅互解,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被继承人孙建如的合法遗产。
案件受理后,被告方情绪激动,特别是抵抗法院情绪严重,六名被告均有固定收入,且收入较高,年长者已63岁,因传统观念作祟,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对原告将此事诉至法院的行为非常反感,导致其中原本要放弃继承权的三位子女也改变主意,力争自己的继承权益,誓死把官司打到底,与原告的关系进一步陷入僵局。
了解双方当事人症结所在后,主审法官多次与当事人面谈,说明是非曲直,让其了解法院审理案件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目标是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化解纠纷。对情绪特别激动的被告,主审法官结合采取冷处理的方法,等其情绪稳定再继续做调解工作,不厌其烦、反复调解,合理疏导当事人存在的怨气和不满,促成争执双方之间的沟通和谅解,特别是化解被告对法院工作的误解,渐渐地从思想上、感情上消除了因纠纷和诉讼引起的双方人际关系的紧张和对法院的抵触。最终,当事人终于愿意将问题交给法院处理,充分理解并信任法院的工作。
7月19日,经过法院的努力,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六名被告放弃了对龙凤区东光路东光小区某处房屋房屋的继承权;房屋补助款41 133.11元归被告孙某所有;原告支付被告孙某某房屋差价款21 000元,并当庭给付完毕。长达七年的分歧和隔阂,通过一个半月的时间和不懈的努力,至此圆满解决。









